规章制度

齐鲁理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 2015-08-10 / 06: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为规范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为学校的育人事业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及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规模、层次以及学科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依据学院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工作实际,在广泛征询各训练部、功能性实验室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建设规划,明确中长期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

 每学年统一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和购置计划,有效避免重复建设,切实提高中心专项建设基金利用效益。

 统一调配全部设施、设备、低值易耗材料等管理与使用,有效避免仪器设备闲置、低值易耗品积压等浪费。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组织开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不断增强服务教师科研、服务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

 统一安排实验、教师科研、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中心人员的协调创新服务能力。

 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针对实验、实习、实训等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完善实践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并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提高中心教学与管理的标准化水平。

 依据各项工作要求、教学质量标准,结合学院的各项教学检查和督导活动,统一对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教师的教学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各训练部、功能性实验室的内部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估,其结果作为中心人员职称聘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 实验教学中心院级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制学院成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实验教学中心的改革与发展进行统一组织与协调。

第十 实验教学中心下设实践教学、创新训练、职业认证技能培训等训练部,各训练部以一级学科为依托的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专业课、创新创业、科技创新等实验实训室,各类实验室根据专业培养方向需要,可设若干分室。实验教学中心及所属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消,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人 员

第十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部)长担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编制中心建设规划,协助学院实践教学管理部门做好中心各实训室及校外实训基地的新建、改建和调整、撤消等工作。负责组织示范基地申报建设工作。
贯彻执行实践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学校要求做好各工程训练部的管理工作,做到责任到人,并定期检查各训练部的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各训练部教师和实验室管理员培训、考核。
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统一安排和调度各实训室及校外实训基地的使用,确保日常实践教学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六)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实训教学检查;负责安排中心各类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做好各专业实训中心的考核评估工作。
(七)负责中心的设备、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各训练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报请学院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八)组织中心教师制定各专业技能考核大纲,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技能考核;根据教学计划、培养目标,有计划地组织本系学生参加技能鉴定、考证工作,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 实验教学中心人员的编制,由学校人事处会同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根据各实验中心实验教学工作量确定。

第十 实验教学中心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建立岗位日记。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抓好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有计划地引进高学历人员,改善实验技术队伍的人员结构。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级别晋升、工作待遇,根据实验工作特点和本人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资 源

十七 实验教学中心资源主要是指其拥有的经费、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对各实验教学中心所属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由学校视财力的可能,确定年度经费投入额度,按照"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八 实验教学中心应加强经费管理,合理使用,有计划更新仪器设备,保证各项实验正常开出。

十九 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中心主任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物、卡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完好率不得低于90%。

第二十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外借和调拨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实验室房产资源。

第二十 适时提出中心实验室环境条件改造计划,并做好修缮项目的监督、验收工作。

第二十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利用课余时间面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六章 安 全

第二十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是本中心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人。

二十六 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实验中心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二十七 保持室内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做到电、水、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设施;有"三废"处理措施,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

二十八 针对高温、辐射、病菌、病毒、激光、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落实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九 各实验教学中心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学院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实验中心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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