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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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理工学院2015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15-10-22 08:37   浏览量: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 元。

二、参评对象

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凡上一年受到学校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凡严重铺张浪费的、拖欠学费和其他规定费用不交的;凡在提供贫困生相关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可以位于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且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也可申请。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学习刻苦。

附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①特殊困难标准:A.孤儿、烈士子女等优抚家庭子女。B.父母双方残疾或父母年老多病,家庭经济来源很少。C.来自贫困地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D.家庭经济基础且又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人身和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

②一般困难标准:A.单亲家庭,或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B.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C.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人均收入低,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D.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E.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认可的。

四、评选要求

1、各二级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评选工作实施和落实;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院长为组长的评选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及程序组织评选、公示(不少于3天),并按时上报获奖学生的全部审核材料。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时间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3、各二级学院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徇私情,不走过场,不搞暗箱操作,使奖学金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4、各二级学院评选小组于评选后10个工作日内上交此次评选工作总结。

                                             

 

 齐鲁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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