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时间:2006-05-10 12:18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二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
学生违纪行为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学期内,第二次被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经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学生工作委员会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无异议者,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应当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条 对于违纪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受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其本学年评优评奖资格;
(二)获得奖学金者在奖学金发放前受到违纪处分,停发本次奖学金和证书;
(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校内资助者,由学院通报给贷款银行其所受违纪处分情况或停发其校内资助;
(四)学生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行为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取消其所有荣誉称号,同时通报其就业单位;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深刻认识违纪行为,主动配合学院搞清情况和处理问题,书面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二级学院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他人违纪行为,或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再次受处分者;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七)订立攻守同盟、威胁他人或不准他人揭发者;
(八)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九)其它应当给予加重处分的。
 
第三章 权限与程序
 
第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学生的违纪情况作出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工作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分别由学院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条 学团工作处、教务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学团工作处负责对学生日常行为违纪的处理;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学习考勤、考试等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根据管辖范围,经有关人员查证,学团工作处、教务处可以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生工作委员会核实并作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委员会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并将听证会意见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者,学院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须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辅导员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者,由学团工作处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十六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印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有重大违纪行为并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如传销等非法活动、印发非法刊物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如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分:
(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分:
(一)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多次作案者或偷盗数额不大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盗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护、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证书、证明、有价证券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物、他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并按规定罚款外,相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100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伤害、毁损国家珍稀保护动、植物;毁损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院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公私财物者;毁损公共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过失毁损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损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虽过失毁损公物,但在事后故意逃避责任者,参照故意毁损公物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打架致人伤害者,要负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
(二)策划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作伪证,加重处分;
(五)严禁私藏和使用管制刀具或凶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凶器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寻衅滋事,故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引起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公寓和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打麻将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提供麻将牌、赌具或赌博场所但未参加打麻将、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时间入校注册、旷课及考试、考查作弊者,按《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参加学生学习竞赛、科技竞赛活动、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品行不端,行为越轨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传播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手抄本、色情网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聚众观看、传播上述内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贩卖、走私淫秽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骚扰、调戏、猥亵、侮辱妇女或有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到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场所参与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参与卖淫、嫖娼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院倡导男女交往举止文明,禁止在教室、食堂、广场等各类公共场出现举止轻浮行为,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室内私拉乱接电线,存放、使用违章电器和炊具者,除勒令整改、没收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燃点蜡烛,用火等引起火险火灾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五)无正当理由晚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院二级学院允许,在外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七)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破坏环境,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公共场所酗酒、起哄、乱扔乱砸、焚烧物品、寻衅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外公共场所(如校园、办公地点、教室、车站等)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该处分。
 
第五章 处分的撤销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限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四种。但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违纪处分者,或者本人学业修满前最后一个学年内受到违纪处分者,不具备违纪处分解除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团总支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违纪学生撤销处分审批表》,并附上辅导员填写的学生个人表现证明、相关获奖证书原件,经审核后,由所在学院研究,提出建议解除处分学生名单。对于严重警告(含)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建议解除处分学生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最终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对其申请理由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详细核对,必要时,特别是对受到记过、留校察看违纪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前,应认真听取并征询申请人所在班级学生代表、辅导员等对申请人违纪处分解除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六条 已被解除违纪处分的学生离校前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学校将视情节予以加重处罚。此后,该学生无论任何理由、任何时期,均不再享有违纪处分撤销申请之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申请的受理时间,原则上为学生受处分时间一年后。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将该时间适当调整,由学院另行通知具体的受理时间。
第三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销条件:
自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经考察,能够较好遵守校规校纪,没有再次出现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撤销条件:
自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之日起一学年内,经考察,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表现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学院特别表彰的;
2.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3.毕业前考取公务员、事业编或到大中型央企就业的;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
5.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挑战杯等科技创新活动,并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的;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创业计划大赛、艺术展演等活动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的;或者经学院认可的各级行业协会组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竞赛活动并获奖的;
6.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发行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与专业相关文章,或以非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两篇(含两篇)以上与专业相关文章的(不包括约稿、采稿函)。
7.因见义勇为或者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等而受到政府重大表彰的。
第四十条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学生解除察看期,需按照本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后,原违纪处分不再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