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理工学院 外国专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的管理,明确责任,提高聘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交流学院为我院外国专家的主管部门;用人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等管理工作;总务处、资产处、保卫处和用人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生活和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国专家的聘请
    第三条 聘请外国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和我院合作,符合我院需要。
(二)外国专家须具有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过语言教学或专业教学科研的专门培训,有一定的教学经验,一般应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教学或科研经历,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外国专家,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身心健康,能够担任协议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四条  外国专家的聘请程序:
(一)拟聘请外国专家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教学或科研工作需要,提前三个月向国际交流学院申请聘用计划。计划应包括聘请目的、工作任务、工作期限和聘请人数。
(二)国际交流学院根据用人单位申报计划,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国际交流学院通报用人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三)国家交流学院会同用人部门按计划拟定人选写出专题报告,并附应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以及应聘人的求职信、推荐信(如应聘人此前在国内其他单位工作,还应出具该单位外事管理部门的推荐信和公函),履历表或工作经历、相关资质证明、学历证书等,报分管领导审定。
(四)国际交流学院根据应聘人条件提出拟付外国专家工资标准草拟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中英文书写),报分管领导审批。应聘人应在抵校前签署合同;如时间紧迫,则须抵校后两周内签署,但应聘人来校前应明确表示对合同没有异议。
(五)国际交流学院应在应聘人确定来校前介绍工作任务、工作量、具体承担课程、拟付工资标准以及学生生活环境和基本条件等。
(六)国际交流学院汇总应聘人相关材料,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应聘人入境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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